论修会教育的革新
一九六九年一月六日
沈鼎臣 译
铎声 第78期 1-13页
台北:铎声月刊社,19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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绪言
大公会议力求修会革新
为了使教会具有更丰富的精神力量,给人类传报救恩的喜讯更能迎合现代人的思想,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,对于教会内部力求革新,对于追随修会圣召者尤为注意,对于他们生活的性质、条件和重要性,特别明晰地加以阐明(教会宪章,四三条;修会法令,五条)。论到他们在教会内的地位,大公会议明确地说:「因福音劝谕的誓愿而建立的修会地位,虽无关于教会的组织系统,却与教会的生活及圣德是不可分离的」(教会宪章,四四条)。
此外,大公会议又说:「因为牧养天主的子民,领他们到丰茂的草原(则:三四,14),是教会当局的职责,所以教会有权以自己的法律,明智地督促福音劝谕的实行,藉以培养爱主爱人的全德。教会也顺从圣神的指示,采纳贤士淑女所拟定的会规,修正以后予以正式批准;同时,教会以自己的权威,监护保卫为扩展基督妙身所成立的不同宗旨的修会,使之按照创立者的精神,蒸蒸日上,欣欣向荣」(教会宪章,四五条)。
对于慷慨的活力,尤其对于神修、福音、传教、以及不倦不怠地日臻于更高之爱的渴求,以教会名义,藉基督助佑,并藉会友的慷慨合作,鼓励各修会的生活之革新,都是属于负有使命管理修会者的责任。修会生活的性质,一如教会的性质,必须具备任何团体为达到目的,甚或是超性目的,不可或缺的组织,以提供为达到目的更便捷的方法。
因此,教会受了历代经验的指示,逐渐完成了教会法典,这法典在过去时代,对于修会生活的坚定和进步,有过不少的贡献。尽人皆知,现代情况所要求的各修会,适应时代的革新,除非把有关修会生活的构成和方法的教会法规先行修正,是不能成功的。
革新修会在乎培植会士
但因「修会的适应革新,特别在乎会士的培植」(修会法令,一八条),所以许多男女修会,愿意实行大公会议所要求的革新,莫不奋勉有加,并遵照「圣教会」自动手谕的规定,准时筹备召开修会全体非常会议,以准确规定为适应革新,对会友逐步应施的教育,使他们在修会生活上受到训练,而获得教育的实效。
因此,向修会及福音团体圣部,呈送了不少意见,尤其修会总长联合会提出了不少请求。这些请求都是关于放宽管理修会教育的法规,准许各修会依照「修会生活革新法令」第三条的规定,为整个修会教育的系统,拟定一个更完善的适应办法,以迎合青年人的心理,和现时代的状况,同时,符合今日传教工作的要求,却能忠实地保持各修会的性质,其及特有的目标。
显然,很难制定一项清新而决定的法规,除非在经验的基础上,经过颇广的阶段,以及颇长的时间,才能作出基于事实的判断。鉴于今日情况的复杂,随地区而不同,世事演变的迅速,令人难料而莫测,为负责培植青年度其真正修会生活者,绝不可能预定一个更好的办法。
因此,修会及福音团体圣部,周详地考虑了对于修会各级教育的意见,认为应该及时放宽法规,以作必要的试验。虽然法规放宽了,但必须不妨害保障基本利益的现行规律。「应该切实注意,虽然为迎合时代需要,实行了最彻底的革新,但若没有精神革新予以活力,亦将归于失败」(修会生活革新法令,第三条之五)。
为了使修会生活的法规及办法有合理的修正,必须重新估定修会生活的特别价值,因为法规的目的便是为保障这个价值。因此,为使更清晰明了,在这训令中所指示的新法规的意义,圣部认为在绪言中提示必须注意的几个要点,是不会无益的。
I 原则
修会法规不能统一制定
1、不但因为现代情况的复杂,而且,尤其因为各修会的勃兴,以及它们活动性质的不同,以致要制定一套为各地各修会有益而可实行的法规,实在是难乎其难的了。因此,在这训令中所公布放宽的法规,准许各修会明智地选择他们所需要的适当办法。
对于修会生活的训练及教育,必须知道最好的办法,不可能绝对适用于男修会,同时也适用于女修会。同样,教育的体制和方法,也应依照修会的目的是静祷苦行或传教救灵,而有所变更。
以约定代替暂愿
2、由于这训令中所给的许可,有些修会认为应以其它方式的约定来代替暂愿,更能迎合时代,但须注意修会誓愿的性质和价值,绝对不可置诸脑后。以誓愿或其它按性质类似圣愿的神圣约定,自愿遵守三条福音劝谕的修会生活(教会宪章,第四四条),便是将自身整个奉献给天主,也祇有天主可以从人类接受这样纯全的奉献。为适合这奉献的性质,宜以常典或大典的终身圣愿,来完成并表示这个奉献,事实上,「约束愈坚实牢固,奉献愈显得完善,也愈能肖似基督与其净配教会不可分解的结合」(教会宪章,第四十四条)。所以,修会圣愿是一种宗教行为,是人献身于主的特别奉献。
不但由于教会的教导,而且由于奉献的性质,一位修士完全放弃自己,将自己的意志,与贞洁和甘贫圣愿一起奉献给天主,作为牺牲的服从圣愿,属于修会圣愿的精粹(修会生活革新法令,第十四修)。
一位献身于基督的修士,同时,有责服务于教会,遵循他圣召的目标,实行传教的完备爱德,或在静观苦行的生活上,或在各种传教工作的执行上,这爱德应该督促他、驱使他止于至善。但应注意,虽然在专务传教项目的修会里,「传教活动和服务属于修会的性质」,(修会革新法令,第八条),但传教活动不是圣愿的首要目标,此外,同样的传教工作,没有修会圣愿的奉献,也可做得很好,但以圣愿奉献了自己,这奉献当然能帮助他更倾向于传教事业。
所以,修会生活虽然在实用的教育方式上,有所革新,但不可说修会生活的本质有所变更,或修会生活所要求的特性有所减损,今日被天主召唤进修会的青年,并不逊于以往,莫不热切期望生活于圣召,凡修会生活所要求的一切,祇要是必然当行的,无不尽善尽美地去实行。
3、除了实际所谓修会的圣召以外,圣神在圣教会内,尤其在最近几年,不断兴起许多修会,它们的会友或受或不受神圣约定的结束,但他们度着团体生活,遵守福音劝谕,献身于各种传教事业或慈善工作,教会曾经察核批准这些不同方式生活的团体,它们虽然不是真正的修会,但是对于教会法规,在某种程度上,可与修会相提并论,因此,在本训令所包容的法规和教训,直接指向实际所称的修会。至于其它修会,如果愿意,它们在自己团体的教育体制上,或在适合它们组织性质的活动上,它们可以自由遵守。
初学训练至关重要
4、本训令所给的许可,都是经过深思熟虑,以经验为根据的,这里将简略地加以解释。
修会生活的正确训练,在现今的时代,似应逐步进行,并延长训练时期;这包括初学及暂愿以后的学习。在训练期间,初学既是修会生活的初步训练,应该保持它不可顶替的独占地位。要达到善度修会生活的目的,必须使初学至少有做人和神修的训练,这训练不仅在乎形式,而是在乎实行的。
每一个候选人,能意识到自己被天主召唤,已到身心成熟,足能认识责任,并能自由决定随从圣召时,才可进行初学,若不是自由决定,并不愿离弃牵累自己的人和事物,则不要选择修会生活。这个初决定,不一定要求每个候选人,都能立刻做到修会生活,及修会工作所要求的一切,但必须自知将能遂步达到这个目的。今天初学训练最大的困难,通常由于被收为初学者,身心不够成熟。
在这宗教思想日形减退的世界,开始初学的准备,更显得重要了。实际上,许多地方必须逐步加以精神和心理的修正,使他们有离弃世俗生活和世俗习惯的准备。现代的青年,选择修会生活,果然不是为寻求安逸,而且是有志于至善,但往往对于教义智识太肤浅,与他们的普通知识适成一个尖锐的反比。
所以一切修会,没有「请求期」(Postulancy),规定的修会也不例外,都应特别注意初学期的准备。在有备修院,修道院或学院的修会里,要进修会的候取生,通常直接进入初学,但是最好重新考虑,是否应该保留这种做法,抑或更好在初学以前有一段相当的时间,预备他们彻底明了修会生活的责任,坚定他们入会的决定,使他们获得身心和感情的成熟。这些问题虽然随地区而不同,但准许开始初学的年龄,比以前更须坚持法律的规定。
5、对于献身于传教事业的修会,显然它们的初学训练,更应特别注意预备初学生,一开始便直接使他们有一个工作的概念,因为工作是他们的将来生活,并且训练他们逐步实行默祷与传教工作的结合,这结合是传教修会的首要及基本价值。为完成这个结合,必须了解超性生活的实体及指引与天主密切结合的途径,并以爱天主的爱人的爱相结合,或在与天主密切相通的静观中,或在献身于传教的工作中,都以这个爱为其主力,应该教导青年这种必须的结合,因为一切生活赖以发展的结合,不是藉工作可以完成,也不是凭心理推论可以了解,却全在乎神圣的爱,这爱超乎一切理解,是止于至善的关键。
对于弃舍自己,没有长期训练、对于工作的纯正意向,没有持久的毅力,便不能完成爱的结合,要完成这结合,在那些修会中,必须谨守神修生活的基本法规,适当地安排事奉天主的静默时间,与他们职务上应做的各种工作和交际时间。
因此,使初学生在练习他们修会的固有工作时,能了解法规的重要而习惯于法规,似应准许修会,如果它们认为适当,可以在初学期间引用工作训练,或试验期,使初学生实习适合他们的生活方式及工作。
但须注意,初学教育所补充的工作训练,不在乎使初学生执行为某些传教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和职业的实习,而是帮助他们在工作之间,明了修会生活所要求的一切,并该怎样忠实地达成这些要求。
事实上,修会士面临如此复杂的传教工作,不要忘了自己与世俗团体的不同,世俗团体在实践适合他们的工作时,所用的是现世的工具,所尽的是现世的职务,修会士则不然,他们首先应该依照大公会议的教训,在圣教会的怀抱中特别为基督作证,「修会士应切实注意,使教会能借着他们向信友或非信友,日益完善地显扬基督,就是在山上默祷的基督,向群众宣布天国的基督,治疾起废使罪人革面洗心的基督,祝福儿童泽被苍生、毕生服从派遗祂者天父意志的基督」(教会宪章,第四六条)。
恩赐各有不同。每人应保持自己被召唤的圣召,因为被召在教会中尽其修会士的使命是一件事;被召非特别献身于主,但在团体中尽其在俗传教的使命却是另一件事。
凡被天主召唤,选择修会生活者,应该明了初学期开始训练的意义。
因此,在初学期所实施的训练之性质,及其重要性和适合性,当视修会的性质而不同,譬如男修会与女修会,专务静观默祷的修会与从事传教工作的修会,其训练性质也就不同了。
因为初学训练在自由气氛中进行而具有伸缩性,其功效将系乎初学院长在领导上所实行的坚决和智慧,以及分任训练初学由青年会士者的贤明。还当特别注意,实施这种训练的修院,应该是优美的、热心的、和协的,在这样的气象中,青年会外能以经验学习友爱互助,藉此而能恒守圣召,并能在圣召途上迈步前进。
6、为要适应逐步训练的需要,就产生有关训练期延长的问题,在矢发终身愿以前,为了实行试验,候取生宜先受暂愿的约束,或其它约定以代替暂愿。
修会士发终身大愿时,应该已达到修会生活所要求的身心成熟,使他们在坚定真确的意志下,甘心以圣愿约束自己使修会生活为他们真是止于至善,培育圣爱的帮助,而不是难于负荷的重轭。
然而,在有些情况上,延长试验期,固能培育成熟,但在别的情况上,反能招致损害,这是不难指明的。的确,若在犹豫中迁延太久,于成熟不但无助;相反地,这种光景将会引人失望和无恒。此外,若久久不能获准矢发终身大愿,则还俗时需要重新适应世俗生活,暂愿时期迁延愈久,则重新适应世俗生活也愈困难。因此,院长们在这件事上,应该明了自己的职务和责任,不要等到最后一分钟,才采取某一修士还俗的决定,必须及早决定以免贻误青年。
暂时约定的性质
7、任何修会不得采用在本训令中所赐的许可,以别种约定来代替暂愿,除非先行深切考虑取代的理由和约定的性质。凡感觉主耶稣劝告他,叫他离弃一切,追随耶稣者,在修会生活一开始,便已全心全意接受了这个邀请;矢发暂愿已与这要求完全取得了协调。因为初愿既是暂时的,也就是试验,青年会士也就有份于修会生活的奉献。
诚然,没有发过暂愿,也可准备发终身愿。事实上,今甚于昔,有些青年候取生,一做满初学,尚未达到足够约束自己的宗教成熟,立即矢发修会圣愿,虽然对于他们的诚意和修会生活的正确圣召,不致发生疑虑,但他们的心灵在发愿时,是否意识到他们准备自己、期待矢发的终身愿的严重和要求。因此,为有些修会,在满了初学后,初学生应以一种有别于圣愿的暂时约定,约束自己,这样,可以适应他们的双重愿望,就是献身于主及修会,以及为矢发终身圣愿有更充份的准备。
不拘暂时约定是何种形式,但对修会圣召的真确和忠实性,必须基于福音劝谕三个要求,并且必须完全导向终身圣愿,因为暂时约定,无非是终身愿的先奏和准备。
修会生活不得兼有世俗生活
8、凡献身于修会生活,为主服务者,应切记主的教训︰「手既扶犁,而又后顾者,不适于天主的国」(路:九,62)。但是,在逐渐适应修会生活上,所遇到的心理和情感的困难,不常是做满初学便能解决的,却不能因此疑虑他们的圣召是否真确。在许多光景上,教律准许会士暂离修院,院长可利用这条教律,准许会士在修院外度过一个时期,使他们更易解决他们的困难。但在有些更困难的光景上,这办法已无济于事时,则院长可劝告会士还俗,如有必要,可利用本训令第三十八条所赐的准许。
9、最后,逐渐进行,及按照青年会士生活的不同阶段,合理分配的教育,应该导向准备终身愿的矢发。希望藉这惟一而主要的行为,会士终身奉献于天主,在这奉献以前,安排一个相当长的近预备,就是举行退省,多行祈祷,使这预备形同第二次初学。
II 细则
修会及福音团体部,冀望培育必要而有益的经验,推行修会教育的适应和革新,在一九六八年,六月廿五—廿六的全体会议中,深思熟虑地讨论了这些问题,旋奉教宗保禄六世的特别命令,藉本训令制定并公布下列之细则:
初学前的请求期
10、a修会生活教育,分为二个特殊而必要的阶段,即:初学阶段和试验阶段,后者紧随前者,其时间之长短,则视修会的性质为标准,在试验阶段,会士受暂愿或其它约定的约束。
b时间长短不同的预备期,在某些修会是必须的,其名称为「请求期」,普通是在准许初学以前行之。
11、(a)请求期试验的目的,不但是为判断候取生的才能及圣召,也为考验其教义方面的智识,如有必要,则视所需予以适当的补充;最后,逐步训练他们由世俗生活步入适应初学的生活。
(b)在这预试时期,最要紧的是测验候取生是否具备入会必需的资格,即心身、感情的成熟,是否可望其对修会责任能胜任愉快,且在修会生活,尤其在初学阶段,能否向成熟方面进步。
(c)在有些极困难的光景上,院长认为需要求助于医生,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,可请一位精明老练,而德孚众望的心理学专科医生为之诊断,为使诊断更有实效,必须予以一段相当长的时期,使医生得以细心诊察,然后凭其诊察所得,下定准确的诊断。
请求期的时限
12、(a)或按公法,或按会规,规定有「请求期」的修会,其全体会议可按本训令的法规,规定「请求期」的时限,以应准备初学的要求。
(b)在其它修会里,全体会议有权规定这预试期的时限和性质,且可视候取生而变更。但为获得实效,这预试期不可太短,也不可如一般习惯超过二年。
(c)这个预试最好不要在初学院实施,也最好全部或部份预试期在修会以外实施之。
(d)在预试期间,即使是在修会以外,候取生必须寄托于资深会士的领导,而领导者常与初学院长密切合作,使能与初学训练取得连接。
初学的目的
13、(a)修会生活由初学开始。不拘修会的目的是什么,初学的主要目的是使初学生认识修会生活的主要而特殊的要求,以达成爱德的完备,而谨遵贞洁、甘贫、服从的福音圣训,也就是将要矢发的圣愿,「圣愿,或性质与圣愿相似的其它神圣约束」(教会宪章,第四四条)。
(b)「在以传教及慈善工作为宗旨的修会里」(修会生活革新法令,第八条),该逐步训练初学生,实践与修会宗旨相符合的活动,并加深与基督的密切结合,他们的传教工作应以此为出发点(出处如上)。
初学的准许
14、负责准许初学的会长,应审慎甄别,不要轻易准许,除非侯取生具有适当的性格,以及为善度其修会生活所必须的成熟。
初学的处所
15、(a)合法的初学阶段,应在合法指定的处所完成之。
(b)初学应在初学院长友爱的领导下,初学生彼此结合,集团举行。生活的科目和工作、活动的性质,应集中于初学生的训练。
(c)这训练应符合主耶稣的福音教训,及修会的特有目的和精神,它的主要课题,在乎使初学生逐步学习弃绝不属于天主国的一切,实习谦逊、服从、甘贫;热切祈祷,保持与天主的结合,迅速顺从圣神的默示,并以真诚纯粹的爱德,彼此供献精力的帮助。
(d)初学也要求圣经的研究和默想,以及教义、神修的训练,使初学生能发展与天主结合的精神生活,和修会生活的认识,最后,使他们实习礼仪生活和修会特有的神修生活。
初学院的建立
16、(a)建立初学院不需要教宗的准许。建立或准许建立初学院,规定有关「初学」生活的详细节目,以及决定某一会院为初学的本部,这些都属于各修会的总会长,但须经咨议会通过,并遵照会章的规定。
(b)为使初学训练更臻实效,如有必要,总会长能准许初学团体,在某段时期内,迁居于他所指定的某一会院。
17、于必要时,修会总长,听取咨议会的意见和有关的省会长的同意,能在同一省区,准许建立一个以上的初学院。
初学的团体生活
18、团体生活为训练初学生是非常重要的,但若初学生人数太少,不适宜实行团体生活,总会长于可能范围内,得将初学院托付给一个能实施初学小团体训练的本修会团体。
19、在特殊光景上,并以例外方式,总会长征得咨议会同意,有权准许一个初学生,居留于初学院以外的一个本会会院内,在一位代尽初学师职务而被指定的会士之管理下,有效地完成其初学。
20、为了正当理由,高级会长能准许在初学院以外矢发初愿。
21、以上所说的初学,必须经过十二个月,才算是有效的初学。
初学期的连续
22、(a)离开初学团体或初学院,不拘是间隔的抑或是连接的,若超过三个月,初学即为无效。
(b)如果离开初学院不满三月,则高级会长听取初学院长的意见,审查离开的理由,在每一光景上有权决定是否应该补足离开的日数,或延长初学的时期,并规定延长的日数。会章也可预先规定之。
初学院外的初学试验
23、修会全体会议,可基于经验,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,决定一段或数段时期,在初学院以外,完成初学阶段,但须符合修会性质,并且初学院长的意见和高级会长的同意,都认为这种试验为初学训练是有益无损的。
(b)这种训练性的试验,可实施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初学生,甚致于整个初学团体。但在可能范围内,不要个别实施这种试验。
(c)在初学院以外受训的初学生。仍然应受初学院长的管理。
24、(a)全部时间在初学院以外受训的初学生,为使初学有效,应依本训令廿一条的规定,补足应在初学院的十二个月时间,但这样延长的全部初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。
(b)这种训练性试验,须先在初学院受训,至少三个月以后,才可开始实施,而且必须适当安排,使初学生连续六个月居于初学院,并于发初愿或别种神圣约定以前一个月,必须回返初学本部。
(c)在有些光景上,会长认为在初学开始所必须在初学更有利益,则这段时期祇可算是试验时期,满了这段时期才开始初学。
初学阶段试验的性质
25、(a)在初学院以外所施的训练试验的性质,视修会的目的和工作的性质而不同。但常须集中目标于训练初学修生,或在某些光景上,考验他们是否适宜于修会特有的生活方式。除了训练初学生。逐步准备传教工作以外,在这试验时期,还可训练他们在生活环境中,实行甘贫、辛勤之德,训练他们善良的品性,人性的认识,训练他们紧定意志,逐渐增强义务、责任的意识,最后,训练他们在激动的生活中,保持与天主的结合。
(b)这个激动时期应与退省时期互相配合,退省时期专务祈祷、默想、或研究,这正是初学训练的特性,激励他们终其修会生活的全程,保持他们的忠信。在发终身大愿前的几年训练中,每年应规定一个时期,举行退省。
26、高级会长,为了正当理由,有权准许提早矢发初愿,但不得早过十五天。
27、为了会士的不同性质,而有不同初学院的修会,除非会规另有规定,其初学阶段完成于此的,也可有效于彼。由此初学转到另一初学的条件,则可由会规加以规定。
初学与其它会士的分隔
28、初学的特性和目的,以及初学生间密切的联系,要求初学团体与其它会士间,应有某种分隔。但是,初学生在初学院长的许可下,可能与其它团体或会士有所接触。修会全体会议有责考虑本会的精神,和特殊环境的要求,决定初学生在何种光景上,可与修会的其它会士相接触。
初学期的学科教育
29、(a)修会全体会议,能在初学规定期间,准许甚至强令某些为「初学」教育有益的学科。教义课应引导初学生认识、热爱天主,并加深他们由信德汲取的生命。
(b)但是在本训令第廿一条所规定的初学时期内,应避免为得学位的学科,虽是神学、哲学亦不例外,也不得在此时期内,接受职业训练。
30、加于初学生的一切事务和工作,都应在初学院长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之。初学院长可寻求德学兼优的会士,为自己的辅助。但一切事务的主要目的是初学生的教育,不是修会的利益。
初学生应追随基督
31、(a)在管理尤其是训练初学生时期。初学院长应将管理建基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清晰提示的教训:「为使会士首先符合追随基督的圣召,并使他们在其肢体上,服事基督,则他们的传教活动,当出发于与基督亲密的结合」(修会生活革新法令,第八条),「因此,每个修会的会士,该在一切之上,专一找寻天主,致意静观默想,以心神结合天主,以宗徒圣爱,联合救赎工程,并努力拓展天国」(如上,第五条)。
(b)为达到这目的,应教导初学生:
甲、在一切事情上,在传教工作和给人服务上,在专务祈祷或攻读的独处时间上,都须寻求意向的纯正,以及对天主对人之爱的结合;
乙、修会特有的传教工作,迫使他们办理俗务时,他们该学习怎样使用现世之物,好像没有使用一样;
丙、在自己应做的工作上,应认清界限,但不能因此而气馁;努力矫正自己的生活,须深切领悟,除非谦以自牧,无人能真诚地为天主、为弟兄服务。
丁、若要以坚强的意志,接受生活的开始,并须应传教修会的圣召之要求,则必须在身心和精神的秩序上,有相称的平衡,凡为传教工作,为人服务的时间,以及为祈祷默想,诵读天主圣言,独处或团聚的时间,都须善为分配。
戊、在这种修会中献身于天主,信守修会生活的主要而特殊的程序,是一心一意与天主结合,逐步坚定于由承行天主圣意所产生的平安;由天主圣意的默示,深切了解本地位的义务,以及正义仁爱所要求的一切。
院长和初学生的团结友爱
32、(a)在上司之间,在初学院长与初学生之间,必须心神团结。这个由友爱所产生的团结,为修会教育是非常重要的。
(b)上司和初学院长,常该显示福音的真诚,充满和善的友情,以及对每人人格的尊重,这样才能建立彼此的信任,而心悦诚服;藉此,初学院长易于指引初学生,慷慨地将整个自己在信德中奉献给天主,并以言语及榜样,逐渐领导他们,在基督被钉十字架的奥迹中,学习修会真正服从所要求的一切。
初学院长应教导初学生:「使他们在尽职创业时,以积极而负责的服从,与自己合作」(修会生活革新法令,第十四条)。
暂愿可代以其它约定
33、关于初学生的生活常规,和其它候取生的修会生活,修会全体会议有权加以规定。
34、(a)修会全体会议,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,可以规定用其它的约定来代替暂愿,譬如说向修会许下的一种承诺。
(b)这种约定将在初学圆满时矢发,它将持续于整个试验时期,一直到矢发终身大愿,或神圣约定,因在有些修会中以后者代替前者,这种约定可能约束更短时期,也可能定期重发,或发于暂愿以前。
暂时约定应有的性质
35、(a)这种暂时约定,应该是实行福音三种劝谕的开始,和矢发终身大愿的准备。并为修会生活,保持教育的一贯;虽然这种生活的实行,决定于终身大愿,但在大愿以前,应有一段相当时间,已开始练习这种生活。
(b)因为修会圣愿是一个终身的许诺,所以在这以前,应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以作准备,好像是第二次初学。这个时间的期限和细则,则由修会全体会议予以规定。
36、暂时约定不拘是什么性质,它的效果是受这约定的约束者,已完全属于修会,负起谨守规则、会章,以及各种细则的责任。修会全体会议,有权规定这约定的范围以及必然应做的一切。
暂愿或约定的期限
37、(a)修会全体会议,对于各种情况加以考虑以后,应该规定,自完成初学,至矢发终身大愿间的之暂愿或约定时间。这段试验时间,不得短于三年,也不得超过接连九年。
(b)终身大愿,应矢发于领受神圣品级以前的规定,仍然有效。
免暂愿后再求入会
38、(a)或满了暂愿期,抑或求免了暂愿,合法地出了修会,以后再求入会,总会长征得咨议会的同意,仍能收他入会,不必命他重做初学。
(b)但总会长应命他重经一度考验。满了考验期,许其矢发暂愿或其它约定,为期不得短于一年,或不得短于他出会时,终身愿以前应行的试验期。会长也可规定一个更长的试验期限。
III 论细则的实行
I公法的规定仍然有效,除非本训令的法规从中予以废除者。
II本训令所许的特权,不得转委给他人。
III总会长的名称,包括隐修院的院长。
IV总会长缺席,或受阻时,会章指定的合法代理人,享有同样的特权。
V关于专事静观默想的修女,应在会章内加插特别法规,以后请求批准,但本训令第廿二、廿六、廿七条的规定,为他们也能应用」。
VI(1)如果「圣教会」自动手谕所规定的修会全体非常会议,业已举行,则总会长及咨议会,应周详考虑一切情况,切实决定,是否应该即行召开全体会议,以讨论所赐的特权,或更好延至下届全体大会。
(2)如果总会长及咨议会,认为召开一个新的全体会议,太难而且似乎不太可能,但同时为修会的利益,急于使用赐给修会全体会议的特权,则总会长及其咨议会,有权使用部份或全部特权,直至下届大会,但事先必须听取各区高级会长和他们咨议会的意见,并征得他们三分之二的同意。这些高级会长也须先行征求发过终身愿的会士之意见。在没有会省的修会里,总会长该讨教于发过终身愿的会士,并征得他们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。
这些基于经验而制定的法规,自本训令公布日开始生效。
罗马修会及福音团体圣部
部长 安多义蒂
秘书 安多义.毛禄
一九六九年一月六日 主显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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