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让我们弄清楚「罪」和「原罪」的定义。
「罪」是一个人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违反诫命的行为。「原罪」,依照一般的讲法,则是人类的原祖父母,由于他们的罪(缺陷),遗留给后代子孙的负面后果(死亡.....)及影响(私欲偏情.....)。所以狭义地说,原罪不是罪。
「原罪」这个名词和教义,主要是在圣奥斯定的影响下,于公元四一八年Carthage大公会议中首次出现及定论的。当时有一位在爱尔兰和罗马等地传道的Pelagius。由于他主张一个人若要得救,必须靠自我的修为和努力,所以受到大公会议的讉责,因为这种主张违反了圣经的启示。当时反对最力的,要数圣奥斯定,他的思路大致如后:(一)神所创造的原始人是完美圣善的;(二)这完美的人性被原祖所犯的第一个叛逆罪(原罪)所摧残;(三)从此,人性不再完美,反之,它堕落了:变得软弱败坏,充满私欲偏情,倾向犯罪,而且不能自拔;(四)所以人的救赎全靠来自赐救恩的救世主,为此耶稣基督说:「没有我,你们甚么都不能做。」(若十五:五)。
不错,人的救赎全赖神的赐与;但是否,如果人没有原罪,人就不会老死,不会犯罪,不须要救赎?或者圣子就不会降生成人;救恩史必须重写,或者根本莫须有呢?
如果旧约,尤其是创世纪,有「非神化」诠释的必要,那么是否教会的古老文件也须要神学(理性)的诠释呢?难道教会的训导比圣经的述更神圣吗?或者,是否我们可以继续把「原罪」当作七零年代的「四人幚」那样的,把社会上所发现的一切不妥都算在「四人幚」身上?!下一个为甚么是:为甚么这个世界是那么的不完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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